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調字第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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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簡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甲○○
五號
相 對 人 乙○○
七號
代 理 人 田瑞賓
號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簡調字第70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9月2日下午3時3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第一法
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陳連發
書 記 官 葉春涼
通 譯 李進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田瑞賓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將坐落彰化縣○○鄉○○
段184之1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D部分面積三平方公
尺之鐵架遮雨棚、E部分面積五平方公尺之三樓加強磚造房
屋拆除,並將各該部分土地交還聲請人。
二、兩造同意就上開部分占用之土地成立土地租賃契約,租期五
年即自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九十九年九月一日止,每月租
金新台幣(下同)參仟元,五年租金合計壹拾捌萬元,一次
付清,並當庭交付,由聲請人收訖。
給付款項為:現金伍萬元及支票一紙(面額壹拾參萬元、發
票日:九十四年九月二日、票號:FAZ0000000、發票人:鄭
士從、受款人甲○○、帳號:00000000、付款人:中國農民
銀行草屯分行)。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春涼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