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09號原告 林珍曲 被告 劉祐瑄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蔡美華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