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82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許崇賓 律師即 杜巖豐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兩造係因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涉訟,而原告與已死亡之杜巖豐就本件消費借貸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104年6月29日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2條可稽,被告為杜巖豐之遺產管理人,自應受到前開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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