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0號
102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 蔣百里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謝錫福 律師
郭承昌 律師 陳俊隆 律師聲請人 蘇健君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馬中琍 律師聲請人 林冠伯 即被告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 律師
馬在勤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1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百里或第三人提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蔣百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鄉○○村○鄰○○路○○○號3樓,及限制出境、出海。
蘇健君或第三人提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蘇健君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鄉○○村○鄰○○路○○○巷○號5樓,及限制出境、出海。
林冠伯或第三人提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林冠伯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鄰○里○○鄰○○街○段○○○巷○○號6樓,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蔣百里父母年紀已大,身體不好,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以照顧父母;聲請人即被告蘇健君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以於執行前陪母親過最後一次年;聲請人即被告林冠伯犯罪嫌疑非重大,且有固定住所,在國外無資產,復主動歸國於機場遭逮捕,顯無逃亡之虞,另母親獨居,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以照顧母親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前以聲請人即被告蔣百里、蘇健君、林冠伯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有逃亡之虞,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裁定自101年12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審酌本案事證已調查完畢,並於102年1月24日辯論終結定期宣判,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認以命被告三人具保及限制住居之強制處分手段已可替代羈押而確保日後審判執行之進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准 被告三人或第三人各自提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命被告蔣百里限制住居於桃園縣○○鄉○○村○鄰○○路○○○號3樓,被告蘇健君限制住居於桃園縣○○鄉○○村○鄰○○路○○○巷○號5樓,被告林冠伯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鄰○里○○鄰○○街○段○○○巷○○號6樓,並均限制出境、出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