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832號
上 訴 人 沈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坤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1年度中小字第2832號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
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5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5、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上訴狀應記載「上訴聲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載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上訴人補正前揭(二)項時,應併提出繕本1件,俾送達被上
訴人,以利行使訴訟防禦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