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82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巫依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昌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以年月日具體載明各段期間適用之利率為何?
二、貴公司請求提前清償違約金之依據為何?請提出債務人提前清償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吳昌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