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736號債權人崇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得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請求保留款部分,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工程計價單、驗收通過之相關文件。)
二、結構工程308,236元部分,包含保留款30,824元,請確認有無重覆計算。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