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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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熾東具保人鄧逸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洗錢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逸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洗錢案件,經出具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完整矯正簡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所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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