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5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522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穎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2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並有意願要賠償被害人,但現因羈押中故無法處理,懇請同意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
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林穎楷因涉犯詐欺案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尚有共犯 吳柏諭 在逃,被告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且被告前經詐欺案件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交保,復又參與本案,顯有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難以確保本案後續之執行,而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諭知羈押,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26號詐欺等案卷可憑。
四、被告雖執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因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事均仍存在,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後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自屬無據,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