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05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黃晴珮 陳宛宜 被告 葉鍾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零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民國98年8月1日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花旗銀行)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將美商花旗銀行在臺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原告,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
1號函核准在案,有原告提出之上開函文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是美商花旗銀行分割予原告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應由原告概括承受。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本院卷第26頁),故本院就本件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83年10月1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帳務
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原告可依被告信用狀況,考量銀行營運成本或風險損失成本等因素後,得於最高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20之範圍內,通知調整被告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惟自104年9月1日起依新修正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改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循環利率,並約定若被告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喪失期限利益,其餘欠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發卡日後,自106年12月3日起即未按約清償,累計欠款新臺幣(下同)23萬8,329元(其中22萬2,671元為本金;1萬4,458元為自106年12月3日起至107年4月3日止之已結算未受償利息;1,200元為費用)。
㈡被告於85年8月1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帳務
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MASTER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原告可依被告信用狀況,考量銀行營運成本或風險損失成本等因素後,得於最高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20之範圍內,通知調整被告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惟自104年9月1日起依新修正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改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循環利率,並約定若被告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喪失期限利益,其餘欠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發卡日後,自106年12月14日起即未按約清償,累計欠款31萬9,708元(其中29萬8,576元為本金;1萬9,932元為自106年12月14日起至107年4月14日止之已結算未受償利息;1,200元為費用)。
㈢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花旗白金萬事達/VISA白金卡升等優先核准申請書、花旗銀行萬事達金卡預先核准申請書、電腦帳務資料、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26頁),核與所述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資料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6,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期別: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帳務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之計算│├──┼────────┼─────┼─────┼────┼─────────┤│1│0000000000000000│238,329元│222,671元│15%│自107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2│0000000000000000│319,708元│298,576元│15%│自107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請求金額合計:558,0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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