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0號原告 施孟淳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品翰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