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36號原告 張文瑞 被告 謝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2/5)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86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2+412)㎡×公告土地現值590元/㎡×應有部分5分之2=111,864元】;第三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2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20,000元,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1,864元【計算式:111,864+320,000=431,86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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