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智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環貫綠佳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光泰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仲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111年度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依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4,500,977元核算之第二審裁判費68,473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