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矚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曾俊湳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 律師 郭栢浚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上午10時整在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