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6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美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郁涵 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人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5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