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秉州 選任辯護人 鄭安妤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林宜嫻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變更定期至警局報到時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秉州每週前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到時間,變更為每週三下午一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因聲請人即被告沒有駕照,每週報到時需要父母接送,因父母上班時間無法配合,爰請求將報到時間改為下午一點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現確無考領有駕駛執照,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可按,而其經本院限制住居於戶籍地,故每週至位於臺南市安平區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到,確實有家人接送之必要。而上開聲請並不會造成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羈押事由實現或有礙本院審理程序之進行,爰准予聲請並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欽賢
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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