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保險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保險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上字第8號抗告人 李合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
2年度保險字第2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載為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所提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9日,以103年度聲字第33號裁定駁回在案,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茂
法官曾平杉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岑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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