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69號上訴人 吳錫銘
吳錫銅 吳錫璋 吳文聖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楊佳勲 律師
陳韻如 律師被上訴人 吳錫鎔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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