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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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26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耀華選任辯護人蘇美妃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耀華於民國105年12月1日9時2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與永元路口,因與告訴人 蕭春萬 發生行車糾紛,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址之公眾得共聞共見之場所,以「幹你娘」、「機歪」、「三小」(臺語)等粗鄙之字句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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