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 蔡金杉 被告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蔡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計算式:1,650,00
0×2=3,3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