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9號原告 林亭鋅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書狀內宜記載法定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2項、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法定必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仍未為補正,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及其住、居所,亦未提出原告業已向被告請求協議,經被告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書面相關文件,核與上開起訴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3月20日以106年度補字第76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及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李佳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