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5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21日、同年月22日犯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
784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2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儷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