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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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12號債權人歐洲香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明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芸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債務人積欠管理費,對之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未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及請求管理費外,另請求修繕費之依據,經本院107年2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2月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