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23號原告百事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箔君 被告 程聖豪 上列被告程聖豪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百事樂國際有限公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黃志中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