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9年度除字第1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慶證券│88-ND-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002│大慶證券│89-NX-4642-9│1│987│││股份有限公司││││├──┼──────┼───────┼──┼──┤│003│大慶證券│91-NX-8123-6│1│266│││股份有限公司││││├──┼──────┼───────┼──┼──┤│004│大慶證券│88-NX-2845-9│1│105│││股份有限公司││││├──┼──────┼───────┼──┼──┤│005│大慶證券│90-NX-6427-2│1│603│││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