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7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6號4、5樓及32、36號20、21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亭 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昕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林佩芬顧孝心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昕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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