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緝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棟元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棟元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96年11月間某日,將個人身分證件交予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小楊 」之成年男子,並同意擔任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街○○○號1樓之「傳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傳發公司)名義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嗣傳發公司不詳之實際負責人明知該公司並無進貨及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事項於會計簿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及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6年1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間某日止,向裕傑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取得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13紙,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4361萬9653元,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計218萬984元;復於同時期,以傳發公司名義,先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68紙,金額總計7,648萬1,566元,持交明曄科技電檢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總計382萬4,079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法第21
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棟元業於100年4月16日死亡,有同仁院醫療財團法人萬華醫院死亡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曾雨明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