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告 廖宜呈 被告 徐浩翔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徐浩翔被訴過失傷害廖宜呈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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