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智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智簡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書瑋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48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2年度智易字第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黎書瑋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dobeCS5MasterCollection」盜版光碟壹套貳片(含軟體安斷破解說明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黎書瑋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造成告訴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完全坦承犯罪,本案查獲盜版光碟之數量尚微,其於民國101年間雖亦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102年5月14日以102年度審智簡字第3號判決(下稱前案)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惟本案之犯罪時間為101年4月12日,並非在前案判決後再犯本罪,並衡以前案判處有期徒刑8月之刑度係為與緩刑之宣告衡平,暨被告之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AdobeCS5MasterCollection」之盜版光碟1套
2片(含軟體安裝破解說明1本),為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黃睦涵到庭執行準備程序職務。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附錄論罪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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