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 林萬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萬金 等9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進水林火盛林月富林進城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提出苗栗縣○○鄉○○○段340、353、356、358、359、360、361、368、371、372、374、461、462、46
3、787、788、789、79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