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小字第4號原告 蔡政忠 即正宗花藝設計坊被告 陳信均 即松山生命事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