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號聲請人 莫滄雄 相對人 許振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額聲請費。按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5,676元(計算式: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用苗栗縣○○鎮○○段○○段○○○○號土地面積42.9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6,200元=1,985,6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
0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相對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該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
二、前開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相對人許振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