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甘文興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甘文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甘文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在監執行中,經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甘文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3月,於民國10
4年6月9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6年8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7月26日,現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30
93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5011309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甘文興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及卷證結果,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