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美國學校上當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中美國學校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中美國學校捐助章程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中美國學校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下同)96年4月18日召開第6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7條及董事會組織章程第2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之規定,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情,並提出財團法人台中美國學校96年4月18日第6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96年5月9日 府孝國 字第0960102685號核備函影本、修訂前及修訂後之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為證,聲請本院裁定為必要之處分。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中美國學校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