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99年11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68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99年8月30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3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99011625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
3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9901162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8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