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5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醫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43號上訴人 羅永男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王立中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間醫師法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