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34號原告 柯敏彥 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 律師複代理人 盧韋萍 上開當事人與 李敏益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999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606,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639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999元,尚欠新台幣35,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