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8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聲字第1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81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水利局代表人 李孟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鴻華營造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102年度判字第126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廖宏明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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