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15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撫卹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1564號抗告人 盧中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間撫卹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0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在下述客觀事實基礎下,基於下述之法律理由及推論,判斷抗告人對本件訴訟,無提起訴訟之主觀公權利存在,而以其起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其訴,抗告人因此提起本件抗告:
㈠事實基礎:
⒈抗告人之父 盧紹東 原具「陸軍步兵」軍職,於民國00年0月0日入伍,00年00月0日退伍,000年0月00日亡故。
⒉盧紹東在生前曾於91年7月15日,以「其於38年5月5日作
戰負傷,領有撫卹令,惟因搬家遺失」為由,向前花蓮縣後備司令部(現改制為花蓮縣後備指揮部)申請補發撫卹令,該司令部受理後,函轉權責機關為以下之處理:
⑴將盧紹東之申請轉前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102年1月1日改編為陸軍後勤指揮部)。
⑵該後勤指揮部以92年3月11日 隋玟 字第0920002521號書
函覆盧紹東,基於「查閱撫卹檔案,確無盧紹東傷殘撫卹資料可稽,無憑辦理補發事宜」之理由,否准盧紹東之請求。
⒊盧紹東不服上開否准處分,而提起行政爭訟,但經國防部
作成94年決字第146號訴願決定駁回其訴願,並盧紹東未提起行政訴訟而告確定。
⒋嗣抗告人於101年7月10日又基於相同之理由(即「盧紹東
係因傷病退伍,且領有負傷證明書」),向國防部陳情發給盧紹東「作戰傷殘撫卹令」,國防部受理後,依下述程序處理回覆抗告人。
⑴陳情文件經前國防部部長辦公室(102年1月1日改編為
國防部政務辦公室)函轉前國防部後備司令部(102年1月1日改編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處理。
⑵該司令部以101年7月24日國後留撫字第1010005224號書
函(下稱「系爭函」)答覆稱:「撫卹檔案並無盧紹東作戰負傷撫卹資料」等情。
⒌抗告人對上開答覆不服,提起訴願,經國防部102年4月11
日作成102年決字第32號訴願決定,以「該答覆不具法律效果,非屬行政處分」為由,為訴願不受理之諭知。抗告人乃向原審法院提起請求作成處分之「課予義務之訴」。
㈡原裁定之法律判斷:
⒈參酌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479號裁定及本院98年度裁字第2
76號裁定與本院90年度判字第1637號判決、97年度裁字第4107號裁定之意旨,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者,以「實際為請求之人對所請求之內容為適格之請求權人」為必要,若為請求之人實際上無此請求權,主管機關對此請求之答覆即非行政處分,為請求之人亦無主觀公權利受侵犯可言,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其實際提起者,因其起訴不備要件,且無從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予以駁回。
⒉本案抗告人並非盧紹東本人,其對於申請發給撫卹令並無
法律上之主觀公權利,是其於101年7月10日所提申請,即非依法申請之案件,相對人以系爭書函所為函覆對於抗告人不生任何准駁之效力,自非屬行政處分。且抗告人既無主觀公權利存在,其申請非屬行政訴訟法第5條所規範之依法申請案件之範疇,則抗告人逕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其訴訟即屬不備起訴要件,顯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謂:㈠抗告人本人曾在高中一年級看過父親(盧紹東)之撫卹令,
可見撫卹令遺失一事為真正。而主管機關保管的撫卹檔案中沒有盧紹東之撫卹事項記載,應出於承辨人員之疏失。
㈡而抗告人身為盧紹東之遺族,是接續已亡故盧紹東之申請,繼續行使權利,並有請領各項撫卹給付之權利。
四、本院基於下述之法律判斷,認原裁定之結論並無不合,抗告人之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㈠原裁定既以起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抗告人本件訴訟,若抗告人不能說明程序判斷違法,即無審查實體爭點之必要。
故抗告人前開有關實體爭議之主張,對判斷原裁定是否違法,並無意義。
㈡再查原裁定前開法律見解與現行司法實務之法律見解無違,
自屬合法有據。又即使抗告人認「其可以受撫卹軍人遺族身分享有遺族撫卹權益」,而主張「其對本件訴訟請求有主觀公權利存在」。但其此等主觀公權利亦係繼受自盧紹東者,依上所述,盧紹東提起、與本案請求內容相同之同一請求,在經行政爭訟程序(訴願程序)後已確定遭駁回,即表示盧紹東之主觀公權利不存在,抗告人當然也就無法「繼受」該根本不存在之公權利,從而即使斟酌抗告人上開主張,原裁定之判斷結論仍無錯誤可言。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林樹埔法官鄭忠仁法官林惠瑜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葛雅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