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57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15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1570號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第
116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53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9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曾於101年12月25日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裁聲字第146號裁定駁回在案,該裁定並於102年9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林樹埔法官鄭忠仁法官帥嘉寶法官林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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