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 黃淯琳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被告 林蕙瑗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被告 林衡儀
林仁布 林立平 林則禹 林飛月 林介今 潘林衡 靜原住台北市○○區○○○路○段○○巷0 莊靜和 林衡柔 顏明誠 顏明格田英里 (原名 楊思瑛柳田晃宏 (原名 楊思雄吳宗叡 吳宗洲 吳佳原 林慧蓉 林穎豐 嘉門 益子嘉門 英威 嘉門剛威九矢雅江 林方世 林南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規定,於民國106年3月17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饒佩妮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耀霆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楊詠惠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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