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96號抗告人乙○○兼訴訟代理余婷玉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279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又按關於命當事人補正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僅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者得為抗告,就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即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而不得抗告。(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惟於訴訟中追加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5,800,000元,而未據繳納追加部分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6月1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抗告人5日內補正。此裁定要屬就訴訟標的金額所為補正裁判費之裁定,依前揭說明,依法不得抗告。從而,抗告人竟對於本院前開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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