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05號原告乙○○
丙○○丁○○甲○○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財產訴訟部分,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肆佰肆拾元;又關於登報道歉之非財產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總計應徵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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