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4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甲○○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返還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400元、請求給付租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合計42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玲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