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06號原告 喬揚 執行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逸勤 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3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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