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50號原告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 昱銓 被告 劉建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聲請強制執行之內容如附表所示請求之本金加計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遲延利息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04,1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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