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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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徐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瑞間 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調字第826號調解筆錄影本(內容須完整、清晰)。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就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均隻字未寫,亦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據供本院審酌,僅載「將速另狀補提事實及理由」,未符合起訴程式,請於期限內補正(含請求權依據?)。
三、原告之客觀利益為何?
四、提供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