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彰化縣花壇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顧勝敏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被告吉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9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應如期繳納。
二、上開損害金額(原證4)如何得出?有無估價單等相關證據?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