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28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許鎧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