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3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32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增列「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94年度交簡字第20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4年2月25日確定,經入監服刑,已於94年8月18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其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附繕並敘述理由),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